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為法人。

第六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本會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由理事會擬訂組織簡則,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異動時亦同。
會址之設置及變更,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八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內外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者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依法取得設立登記並具備以下條件,經營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者:
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若依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令應取得相關經營執照或資格,亦應取得之。

第十條
申請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會員代表登記卡及登記證照影本,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並由本會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定義之五項業務活動區分會員之業態:
一、虛擬通貨與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間之交換。
二、虛擬通貨間之交換。
三、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四、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
五、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非以上五項活動者,則為六、其他。
經營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活動者,為 A 類;經營第一款至第三款中任兩項業務活動者,為 B 類;經營第三款與第四款項業務活動或非屬前兩類者,為 C 類。再依其公司實收資本額與員工人數,分為甲、乙兩級。
本會會員依前項分為三類兩級共 6 種會員,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該代表下稱為會員代表:
一、A 類業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 A 類甲級;兩項條件皆不符合者,則為 A 類乙級: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3000 萬(含)以上,且員工人數達 20 人以上。
(二)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二、B 類業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 B 類甲級;兩項條件皆不符合者,則為 B 類乙級: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500 萬(含)以上,且員工人數達 15 人以上。
(二)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三、C 類業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為 C 類甲級;兩項條件皆不符合者,則為 C 類乙級: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00 萬(含)以上,且員工人數達 15 人以上。
(二)員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前項會員代表,由每一會員推派代表任之。每一會員指派會員代表之人數,依其繳納常年會費區分如下:
一、A 類甲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340,000 元,得指派 7 人為會員代表。其中應有至少 2名代表為女性。
二、A 類乙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260,000 元,得指派 5 人為會員代表。其中應有至少 1名代表為女性。
三、B 類甲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260,000 元,得指派 5 人為會員代表。其中應有至少 1名代表為女性。
四、B 類乙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40,000 元,得指派 2 人為會員代表。
五、C 類甲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40,000 元,得指派 2 人為會員代表。
六、C 類乙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00,000 元,得指派 1 人為會員代表。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經本會所屬會員選派,並以成年為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 1 代表為 1 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其他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應遵守之法令、本會章程、本會決議案與本會其他有關之各項章則。
二、簽署並遵守自律規範。
三、按期繳納會費及其他費款。
四、設有分公司者,應向本會申報,其有異動時亦同。
五、接受本會之諮詢及調查。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前條第一、二款之義務時,得依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予以處置,其辦法另定之。
會員違反前條第四、五款之義務者,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通知改善、予以警告或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業務自為適當之自律處置,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處分,及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或配合辦理為止。
二、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
三、陳報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前項第二款之處分,如涉及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定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二項之處分,經限期履行而屆期未履行者,本會得依本條之規定再加重處分。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 1 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章程。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八、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九、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監查本會財務及財產
七、其他依法令及章程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 11 人,監事 3 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 1 人,候補監事 1 人,均由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互選之,其當選以得票數多寡為序。最低票數有數人得票相同且已逾應選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倘一人同時當選理、監事時,得由當選人當場擇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
依得票數多寡為序後,A 類會員應占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B 類會員應占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A 類會員應占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B 類會員應占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得票最高者為理事長,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事會得設副理事長 1 人,優先由理事長選舉之得票次高者為副理事長,或以推舉方式產生。

依得票數多寡為序後,A 類會員應占常務理事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並擔任常務監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本會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3 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閉幕之日起 15 日內召開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 1 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任期至當屆任期屆滿為止,惟遞補時應維持 A 類與 B 類會員應各占理事及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限額。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第三十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 1 人,顧問及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由本會訂定,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員大會須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依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地區之劃分及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 15 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 個月前辦理會籍總清查,通知所屬會員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20 日前,聲明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造具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經理事會審定後,於召開會員大會 15 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 3 人至 5 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之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計算之。

第四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 3 個月至少舉行 1 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 2 次,以缺席 1 次論,如連續缺席 2 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四十三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 2 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1次繳納新臺幣 50,000 元。
二、常年會費:
A 類甲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340,000 元。
A 類乙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260,000 元。
B 類甲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260,000 元。
B 類乙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40,000 元。
C 類甲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40,000 元。
C 類乙級會員每年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 100,000元。
三、事業費: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前項基金及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第四十五條
事業費之總額、每份金額及會員分擔份數,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

第四十六條
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十七條
會員如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達 3 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達 6 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達 9 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序遞補其缺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編具該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書、資產負債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及財產清冊,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5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大會時提請追認。

第五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毎年 1 月 1 日起至月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二條
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本會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指定之。
本會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其因會員不足法定數額而解散者,歸屬於其所加入之商業會。

第五十三條
本會興辦事業之停止,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113 年 6 月 13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